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57年4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保林,鹤峰县容美镇杨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陈某基,男,生于1989年7月12日,土家族,高中文化,水电安装工人,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保林,被告陈某基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1日,被告自营店铺第二天开业,要求原告借给其一笔资金用于开业周转三天。约定三天后归还,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被告借款100000.00元。加上被告以前所欠原告41000.00元的门面租金,被告共计欠原告141000.00元。2014年11月4日被告所借款项三天到期,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但被告未履行三天还款的承诺,要求延期还款,并立下借据,双方约定月息1%。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原告61000.00元,下余80000.00元至今未归还,并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创富通宝)于2014年8月21日成立,经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负责人是原告陈某某,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该公司现在尚未注销,公司经营地址位于鹤峰县××号。2014年12月4日原告将其经营的创富通宝及门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今借陈某某女士14.1万元,大写壹拾肆万壹仟元”。该借款包含原告经营的理财产品创富通宝及房屋租金、室内办公用品(电脑、空调、办公桌椅)作价,被告已偿还原告61000.00元,下余80000.00元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经营的创富通宝分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在原告经营及转让期间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公安机关确认其属非法组织传销的查处,将其经营的理财产品及门店转让给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文化、有阅历和生活经验,对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应有预见性,自愿接受原告转让的理财产品及门店经营,将理财产品转为借款,给原告出具借条与原告建立起借贷关系,为自己设立了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没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应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辩称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是非法的传销组织,被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依法捣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原告没有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不应偿还该借款。其抗辩理由不充分,原告在经营及转让理财产品至今,没有任何机关出示法律文书证实原告涉嫌违法,故,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利息的诉请,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基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8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覃斌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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