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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祥,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陈某称,其与被宣告失踪人李静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4月7日结婚,1999年6月1日婚生女李雨倩出生。李静对女儿特别疼爱,夫妻感情也比较好。但在2014年年初,李静经常上网聊天,行为比较诡秘,2014年6月21日离家出走。出走之初,申请人还能与其联系,知道其在北京打工,但过了两个多月,手机就打不通了,李静自此再也没给申请人打过电话,发过微信,也没给女儿打过电话。申请人也给李静老家肇源县的妹妹打过电话,始终都说从未跟其联系过。自2014年7月至今,李静已下落不明3年零3个月。申请人为维护正当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静,男,身份证号码,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区××岛××号,原住黑河市××区龙滨路边防局家属楼2单元211室,系申请人陈某的丈夫。双方于199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儿李雨倩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4年5月,李静离开家自称去北京打工,离开初期与申请人陈某保持电话、微信联系,至同年6月21日,李静手机关机,后显示其手机号码为空号。其后,李静再也没有与家人和朋友联系。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李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1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静仍然下落不明。
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静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长达3年零8个月,该事实有李静原居住社区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静女儿李雨倩的询问笔录及李静的朋友王荔、姜嵩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陈某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静失踪;二、指定陈某为失踪人李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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