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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福州天水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玮,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伊,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福州天水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萧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萧某、福州天水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3月11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萧某、福州天水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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