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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彭某某与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金坛市。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金坛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渊,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彭某某与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彭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8.50元,由原告陈某、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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