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熙。
委托代理人刘虹,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永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熙诉被告湖北永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婷 审 判 员 杨启军 人民陪审员 高 洁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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