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进宇,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耀忠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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