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马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经理。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陈某某、杨某某与被告上海宗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以上共计3,345元,由原告陈某某、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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