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凡,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10228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教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煜(曾用名曾子彧),学生,系被告吴某之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11025825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即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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