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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滁州市福安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香,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嵩(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滁州市福安某运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蓝田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琪,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嵩、被告滁州市福安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因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5.70元,减半收取3,017.8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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