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董连猛
陈某生
钟卫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邵忠诚
郭伟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苗齐
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董连猛,退休干部。
原告陈某生,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卫涛,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忠诚,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伟,爱辉学院图书管理员。
第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彬,区长。
委托代理人苗齐,北戴河区教育局基建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陈某生诉被告邵忠诚以及第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23日做出判决。宣判后,原告陈某某、陈某生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0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秦民终字第57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1月7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连猛、原告陈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卫涛、被告邵忠诚的委托代理人郭伟、第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苗齐、张东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该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的规定,爱辉学院的财产不属于个人出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政府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故,原告陈某某、陈某生无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学院的剩余财产,其要求依法确认二人对学院的股份权益并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原告按照《关于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财产清算方案》中“要充分保护学院举办者的个人利益,应从剩余财产中,据实返还举办者的个人投入,同时按一定比例给举办者以奖励(合理回报)”的规定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因该《清算方案》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清算组依法商定,再履行批准手续。”这说明如何确定奖励(合理回报)问题带有行政性质,方案须上报批准,非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陈某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该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的规定,爱辉学院的财产不属于个人出资,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政府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故,原告陈某某、陈某生无权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学院的剩余财产,其要求依法确认二人对学院的股份权益并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即使原告按照《关于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财产清算方案》中“要充分保护学院举办者的个人利益,应从剩余财产中,据实返还举办者的个人投入,同时按一定比例给举办者以奖励(合理回报)”的规定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因该《清算方案》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清算组依法商定,再履行批准手续。”这说明如何确定奖励(合理回报)问题带有行政性质,方案须上报批准,非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陈某生的起诉。
审判长:崔学静
审判员:魏军英
审判员:刘秦
书记员:庞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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