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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路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路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凤珍 审判员  刘国宏 审判员  孟海龙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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