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路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凤珍 审判员 刘国宏 审判员 孟海龙
书记员:王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