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谭家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60925D。法定代表人:胡凤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康,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葛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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