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文彬,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了诉前调解。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原告陈某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 荧
书记员: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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