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柳正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陈学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柳某某、柳正龙、陈学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柳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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