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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姜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姜某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姜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以被告姜某突发疾病、现未康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陈振远

书记员: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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