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林兴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上海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兴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林兴蕊、上海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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