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淑英(又名陈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国市,系原告陈淑英丈夫。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英与被告陈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陈淑英负担。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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