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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娟与刘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街。
代表人:程秀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淑娟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原告陈淑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东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淑娟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宇

书记员:徐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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