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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郭某某
王某某
乔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陈某
艾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承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乔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丹丹、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刚,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退还给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退还给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

审判长:袁涛

书记员: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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