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生于1970年11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闫剑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薛硕,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奉节县人,住宜都市。被告:石某,女,生于1985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址,系胡某某之妻,现在宜都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某、被告石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两被告银行存款220万元及其他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胡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告石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告胡某某在宜都市坤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四、冻结被告石某在宜都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16%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延长保全期间的,原告应于本次保全期间届满前15日(从本院收到续保申请之日起计算)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友斌
书记员: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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