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高重阳(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
丁海君
原告陈某(曾用名陈羽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120楼3门11号。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9号352。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大厂县夏垫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海君,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务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胡某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陈某、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陈某、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玉水
审判员:王二环
审判员:马兰
书记员:陈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