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江华。
委托代理人黄玉梅,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代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江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志方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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