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某某
李某某
刘浩杰
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浩杰。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浩杰、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刘浩杰、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瑛珊
审判员:孙文广
审判员:马华民
书记员:张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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