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刘某某
李某某
刘浩杰
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浩杰。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浩杰、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刘浩杰、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瑛珊
审判员:孙文广
审判员:马华民

书记员:张少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