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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红与福州兴特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励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海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福州兴特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宇。
被告:南通励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沈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南,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宙,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励某营养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沈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南,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宙,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海红与被告福州兴特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励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励某营养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海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海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静

书记员: 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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