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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彬与李新峰、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霍永良,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北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海彬与被告李新峰、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陈海彬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齐新亮 人民陪审员  王明合 人民陪审员  沈红涛

书记员:霍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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