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系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系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现住庆安县。
被告:白春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庆安祥瑞红松坚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祥,职务经理。
被告:刘士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原告陈海彬、赵某江诉被告董某某、白春梅、庆安祥瑞红松坚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刘士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海彬、赵某江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彬、赵某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减半收取为2,100.00元,由陈海彬、赵某江负担。
审 判 长 乔永艳 审 判 员 李 婷 代理审判员 李慧颖
书记员:王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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