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彬
李兆坤(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
赵某江
王福田
白春梅
庆安祥瑞红松坚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刘士祥
原告:陈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系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系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被告:白春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庆安祥瑞红松坚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祥,职务经理。
被告:刘士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原告陈海彬、赵某江诉被告王福田、白春梅、庆安祥瑞红松坚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刘士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海彬、赵某江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彬、赵某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原告陈海彬、赵某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彬、赵某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原告陈海彬、赵某江负担。
审判长:乔永艳
审判员:李婷
审判员:李慧颖
书记员:王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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