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峰
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刘鹏成
王某
王华
乔文帅
孙建辉
郭伟伟
原告陈海峰。
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鹏成。
被告王某。
被告王华。
被告乔文帅。
被告孙建辉。
被告郭伟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与被告刘鹏成、王某、王华、乔文帅、孙建辉、郭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峰负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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