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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军诉香河孔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微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亿旺建达建材销售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海军
刘远龙(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
香河孔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微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亿旺建达建材销售中心

原告陈海军。
委托代理人刘远龙,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孔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开发区大运河孔某城一期会所。
被告北京微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葛渠村北66号2幢1至3层。
被告北京亿旺建达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村委会东20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香河孔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亿旺建达建材销售中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贺永
审判员:郭建红
审判员:杨燕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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