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海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海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范立会 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 人民陪审员 于长会
书记员:杜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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