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王健
张某某
王某某
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俎泽
原告:陈某某,系磁县滏阳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陈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某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于利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系原告陈某某表叔。
被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民)。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俎泽(又名俎泽坤),邯郸市磁县滏阳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俎志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俎泽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彩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俎泽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俎泽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俎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俎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俎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爱霞
审判员:刘利芹
审判员:马超山
书记员:霍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