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范成。
被告杨某某,系大治路“风影”理发店业主。
原告陈某诉被告范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毅群、人民陪审员谢义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范成所借原告欠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范成、杨某某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成所欠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范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玉定 审 判 员 王毅群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姜晓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