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
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
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冀学明。
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冀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予以解散。我院于2013年7月2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保中法民清(算)字第6-1号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指定该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陈某应就本案所涉债权向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陈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冀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予以解散。我院于2013年7月2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保中法民清(算)字第6-1号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指定该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陈某应就本案所涉债权向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陈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曲刚
审判员:李晓东
书记员:牛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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