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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江某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秦建周(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江某的代理人以查明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加郭力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并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指定期限届满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追加郭力为第三人的申请。现因被告江某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本案事实,诉讼文书亦无法送达,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依法决定免予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依法决定免予交纳。

审判长:郑新华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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