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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李爱国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国(未到庭)。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裴远凯、覃守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乒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爱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摁手印,视为对此债务的确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李爱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摁手印,视为对此债务的确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李爱国负担。

审判长:张威
审判员:裴远凯
审判员:覃守海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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