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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爱英(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李红某
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原告陈某某,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某,女,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彩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卢庆丰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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