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高某华
郭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华、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华、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世群
书记员: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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