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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高某华、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高某华
郭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华、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华、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世群

书记员: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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