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熊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系陈某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65号在水一方小区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绍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昌铎,男,系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陈绍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高家林95号,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鄂州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绍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 邹 围 审判员 宋光亮 陪审员 邓 睿
书记员:邹丽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