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王丽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丽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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