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宋春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春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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