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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宣告苗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要求宣告苗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7日,苗某某离家后,不知去向,陈某与苗某某之女陈光辉于2013年12月19日到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新一派出所报案,怀疑其母被害。时至今日杳无音讯,已下落不明满两年。现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苗某某失踪,并要求代管其财产。
经查,申请人与苗某某是夫妻关系,1967年结婚,当时没有登记,婚后共生育三名女儿,长女陈光辉(1970年出生),次女陈光锐(1973年出生),三女陈光昕(1974年出生)。2013年12月17日,苗某某离家后,陈光辉于2013年12月19日到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新一派出所报案,怀疑其母被害。2013年12月27日,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警大队将被申请人录入公安机关失踪人员信息网,时至今日杳无音讯,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依申请人申请,截至2016年7月8日,本院依法查询苗某某名下共有存款1,544,681.27元。陈某与苗某某共同共有一户房屋(鹤岗房权证东山字第QZ10075095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鹤岗房权证东山字第G1000499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苗某某,以上两照为陈某与苗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35委3组新一矿干部楼1号楼3室。本院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苗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苗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苗某某杳无音信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苗某某为失踪人;
指定陈某为失踪人苗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苗某某杳无音信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苗某某为失踪人;
指定陈某为失踪人苗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审判长:张忠福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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