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江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江南与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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