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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金源等与上海万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陈金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陈晓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愚,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翔宇,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建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建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苏垵村南区南片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陈金源、陈晓烽、陈建英与被告上海万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建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金源、陈晓烽、陈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某、陈金源、陈晓烽、陈建英共同负担。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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