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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王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蒋艳敏(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玉某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艳敏,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玉某。
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玉某、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玉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玉某的起诉。

审判长:芦丽群
审判员:王胡一
审判员:李佳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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