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又名:陈永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建筑户。
委托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羽,丹江口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有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234元,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学丰 审 判 员 赵本权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书记员: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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