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东,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赵某(系周某1、周某2母亲),住阜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永田与被告周某1、周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永田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永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陈永田负担。
书记员: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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