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阳成,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虎军,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永生所出借的款项中115万元的性质及是否已实际交付事实不清;且一审既已查明上诉人柳某某借款用于开设赌场周转放码,该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应查明债权人对此是否明知,对于明知借款人进行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柳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祖发 审判员 廖崇霞 审判员 周 湛
书记员:刘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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