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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许某与许某、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许某
徐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生于1961年6月17日,汉族,宜都市人。
被告徐某某,男,70岁,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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