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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亮家垴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文琴,该公司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2017年6月、7月的工资3872元。2、本案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从事配涂料工作。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工资,下欠原告6月份工资2072元,7月份工资1800元,共计3872元。现被告已停产,管理人员全部撤走,公司其他工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已在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已裁决支付了工人的工资。原告因已超过60岁,不符合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资格,仲裁委没有受理其申请,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核,本院对其提交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同车间其他工人的仲裁裁决书、被告对公司工人5-7月的工资核算表、被告车间主任王德春的情况说明予以确认。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看,足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且原告在2017年5月已领取了1800元的工资,2017年6月工人工资名册记载陈某某的当月工资1862元,加班费210元,计2072元;2017年7月工资1800元,6月和7月的工人工资,包含原告在内,均未签字领取,车间主任王德春在工人未领取的工资表上签字确认。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7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已超过60周岁,其与被告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计387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笫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劳务报酬3872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宜都市神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洪涛
审判员  周玉华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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