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邵某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陈某
宗某某
邵某某
冯某某
河北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
晁於仲(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某。
原告宗某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某。
原告冯某某。
法定代理人邵某某。
被告河北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宋石伦,经理。
委托代理人晁於仲,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宗某某、邵某某、冯某某与被告河北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宗某某、邵某某、冯昱撤回对被告河北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宗某某、邵某某、冯昱撤回对被告河北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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